1.体育管理学的内容

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特点及流程_体育赛事组织管理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体育管理学的内容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体育赛事管理是研究体育赛事及其管理的学科,开设体育赛事管理这门课程使社会体育专业学生了解和掌握体育赛事的概念、申办、、组织、评价等相关理论知识位,为学生学习其他体育产业知识、从事体育赛事管理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体育赛事管理的教学任务是使学生较系统地掌握运动竞赛、体育赛事的概念,了解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掌握体育赛事从申办到评价和结束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用理论指导实践,逐步加强自己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体育赛事已成为当今社会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全世界几乎每天都要发生或举办各种类型的赛事活动,世界杯、世界赛、奥运会,网球大满贯…….体育赛事以其独特的魅力不断吸引着世人的眼球。改革开放以来,在广大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面前,我国体育特制改革不断深化,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由此可见体育赛事的管理是一项涉及诸多要素的复杂知识体系,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为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进一步学习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体育产业等课程提供了理论基础。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以下是体育管理学的内容:

1、体育组织管理:研究各级体育组织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管理,包括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学校、体育赛事组织等。涉及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2、运动队管理:研究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队的管理与运营,包括球队管理、输送系统建设、训练、竞赛策略、球员选聘、合同管理等。探讨如何提高球队绩效和经营效益。

3、体育市场营销:研究体育产品、体育服务和体育项目的市场营销策略和运营管理。包括市场调研、品牌推广、赛事策划、票务销售、合作伙伴关系管理等。探讨如何满足体育消费者需求,提高体育市场竞争力。

4、体育经济与财务管理:研究体育产业的经济规律和财务管理方法。包括体育投资、收入和支出管理、财务分析与决策、体育经济政策等。探讨如何合理配置体育,提高经济效益。

5、体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包括体育组织管理法规、运动员合同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体育管理和运营。

学习体育的益处

促进身体健康:体育活动可以增强心肺功能、提高肌肉力量和灵活性,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肥胖、糖尿病等疾病。定期参与体育锻炼可以保持身体健康,并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增强心理素质:体育锻炼可以促进大脑分泌多巴胺和内啡肽等物质,改善情绪和抗压能力,缓解焦虑和抑郁。运动对于提高注意力、增强学习能力和记忆力也有积极的影响。

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许多体育项目需要团队协作,通过参与集体运动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和领导才能。学习如何与他人合作、互相协调可以帮助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可以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职责)

市、区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扶持)

各级人民以及体育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